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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地质环境管理处 拟订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行政措施,编制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和审核辖市(区)地质环境规划;认定并监管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成果的认定与备案;对坡地建设进行地质环境安全性评价及审核;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负责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质量验收;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八)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全市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实施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督办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卫片执法、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等执法监察活动;组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方案会审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九)财务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收益分配工作;拟订实施年度经费预决算;统一管理行政事业经费,拟订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情况。 (十)组织人事处 负责干部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和审计机构、工会。 三、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1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另核监察室主任、行政服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工会主任职数各1名。 四、派出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设4个派出机构(科级建制):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市国土资源局京口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润州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新区分局为事业性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法在各管辖区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分别为: (一)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行政编制19名;领导职数为4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3名。另核专职党务纪检领导干部职数1名。 (二)市国土资源局京口分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为3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2名。另核专职党务纪检领导干部职数1名。 (三)市国土资源局润州分局:行政编制9名;领导职数为3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2名。另核专职党务纪检领导干部职数1名。 (四)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为3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2名。另核专职党务纪检领导干部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