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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镇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10]13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文物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实施政策。

  

  (二)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文化艺术和社会文化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和基层文化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普及工作。

  

  (四)监管文化市场。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五)综合管理文物事业。做好文物保护、考古等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拟订文物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六)综合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指导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监管视听节目制作和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查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对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七)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工作。推进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监管新闻出版机构的出版活动、出版物内容和印刷业;监管记者证、报刊社驻镇分支机构和记者站;承担“扫黄打非”日常工作。

  

  (八)拟订实施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相关科技研究和开发工作。

  

  (九)管理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和研究会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0个内设机构(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行政服务处与其合署办公,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督查、信访、政务公开和对外文化交流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指导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办理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负责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

  

  (二)宣传管理处

  

  拟订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宣传规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全系统宣传报道;指导、监管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走出去”工作;指导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管电视剧、片的制作和播出;负责电视剧、动画片制作发行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广播电视监听监看;负责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文化艺术处(挂“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牌子)

  

  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协调、承办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和社会艺术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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