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室务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亦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召开。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直属系统党委书记、副书记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部署或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工作,通报重要工作,检查落实情况。

  

  室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具体议题由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根据需要可安排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文件的审核、签发和有关事项的审批制度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审核、签发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核、签发公文或审批事项,应有明确的意见。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呈报审核后,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意见,呈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按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按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要问题且与工作分工交叉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并会签,报秘书长审批;涉及重大问题或分工交叉的,应报市长审批或有关副市长会签后,呈常务副市长并报市长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提议,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意见,呈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签。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核稿(需要时可先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报市长审签。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按各自工作分工核稿,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签。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经办公室有关领导核稿,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呈常务副市长并报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如向上级请示、报告、申请项目立项、资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重要的国民经济指标调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等,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意见,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审签,呈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阅后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办公室各有关领导审核或会签,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严格把关审签。

  

  (五)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意见,呈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签。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市委办公室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秘书长审签。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等几家办公室联合办理的文电,一般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予以会签。以上凡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在签发前报告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经同意后,再签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