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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具有不可再生性。我市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古代文献典籍遗存丰富,保护这些古籍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特色突出的文化强市、构建和谐洛阳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祖国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古籍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古籍底数不清,收藏条件较差,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专业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等,致使部分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加强古籍保护已刻不容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务必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古籍保护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结合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一是对全市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民族宗教、教育、文物、卫生、科技等系统以及民间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古籍底数,编制《洛阳市古籍联合目录》;二是实施古籍分级保护,编制《洛阳市珍贵古籍名录》,完成我市推荐、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相关工作;三是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做好我市推荐、申报“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和“河南省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相关工作;四是建立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修复工作;五是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 三、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一、二级古籍的普查登记和二级以下古籍普查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普查范围: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院校、科研单位图书馆,文博、民族宗教、医疗卫生等系统及民间收藏的古籍。普查对象:汉文和各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甲骨、简册、帛书、金石拓片等特种文献暂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普查的主要内容:古籍基本情况、古籍破损情况和古籍保存状况等。普查工作由市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机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图书馆设立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和人员培训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向省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各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负责本地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向市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科技、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并将普查数据汇总后报市古籍保护中心。各收藏单位收藏、保管的古籍(包括民间收藏)所有权不变,其中珍贵古籍文献需要整理、出版、修复的实行申报制,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规划和落实。 (二)编制《洛阳市珍贵古籍名录》。在全面普查基础上,编制《洛阳市珍贵古籍名录》,并选择其中部分古籍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对列入各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搞好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