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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市[2010]26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6
【实施时间】 2010-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授信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授信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冀建市〔2010〕26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局,省驻外建管处:

  

  为加强银企业合作,提高我省建筑业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授信管理操作规程》。经研究,决定在省重点支持的大型、骨干优势建筑业企业中优先开始实施,省重点支持的大型、骨干优势建筑业企业名单详见冀建市〔2010〕126号、冀建市〔2010〕147号文件。待时机成熟后,再行扩大到二级以上企业。

  

  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局和相关企业认真研究《建筑施工企业授信管理操作规程》,务实操作,真正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高永军 87805207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 李俊贤15131103966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授信管理操作规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授信管理操作规程

  


  为加强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合作,达到银企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对经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考察认可的建设施工企业,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可以给予一定的授信支持,该授信可以由不指定工程的基本授信和指定中标工程的授信两部分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授信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授信,是指根据中国民生银行的有关授信政策,对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考察认可的优质建筑施工企业、或提供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可的企业进行担保、资产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给予建筑施工企业用于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流动资金周转的授信。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条件

  1、注册成立三年以上或主要股东在本行业从事三年以上;

  2、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3、合法经营,在质量、安全、用工、支付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等方面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4、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有按期偿还债务的能力,过去无拖欠银行借款本息的不良记录;

  5、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基本授信可以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中的一种,也可同时采取其中的多种联合担保方式。

  1、对总资产在2亿元以上,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在一级以上的优质企业,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后,可以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企业对外开立投标保函等;

  2、有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可的企业进行担保;

  3、以房产、土地等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可的资产抵押;

  4、以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可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动产进行质押;

  5、其他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授信额度

  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授信额度,根据具体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相应的担保方式、质押、抵押资产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中标工程的授信

  (一)中标工程的授信,是指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对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考察认可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其中标的建筑施工权或中标工程对应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该建筑施工企业因中标工程所垫付工程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该额度可用于开立银承或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对该授信实行封闭管理。

  (二)中标工程授信企业的基本条件

  1、注册成立三年以上或主要股东在本行业从事三年以上;

  2、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3、合法经营,在质量、安全、用工、支付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等方面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4、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有按期偿还债务的能力,过去无拖欠银行借款本息的不良记录;

  5、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明确该账户为该中标工程的唯一回款账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该指定的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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