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个字[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通知

[接上页]


  四、继续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进一步加强对印刷、复制企业的监管及对地下非法印刷窝点的打击,严防非法出版物在境内印刷、复制,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做出积极贡献。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封堵查缴力度,坚决阻止非法出版物在社会上传播。各级工商机关要集中力量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场所,学校周边相关店铺、摊点,商贸文娱场所、繁华街区、旅游景点易发问题部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沿海沿边地区、大中型中心城市等重点地区市场的监管和巡查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防止非法制售现象泛滥蔓延,努力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

  

  五、大力整治低俗不良广告,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继续加强对电视、报纸、广播、期刊、户外印刷品广告的日常监管。对格调低下、用语低俗、画面暧昧等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低俗不良广告,及时制止,坚决查处。

  

  进一步加大网上低俗不良广告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打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加强网上监测与巡查,对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其他低俗不良广告的网站,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及时将有关网站名单通报有关部门,积极协同做好对发布非法涉性广告网站(网页)的删、关、查等工作,持之以恒地做好整治网上低俗之风工作。

  

  六、倡导“文明网购”,维护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购买商品的权益

  

  各级工商机关要将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及涉及未成年人商品的投诉举报作为工作重点,认真研究投诉举报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办理结果,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

  

  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及网络商品经营者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要求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酒类等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及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设立专栏,提示未成年人购物的注意事项,出现购物纠纷的解决方式;网络商品经营者发现购物者是未成年人时,对价值较高、金额较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应当谨慎交易,有条件情况下要主动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意见。

  

  七、发挥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的整体职能作用,大力配合文化等部门,实施国产动漫振兴工程

  

  要继续发挥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的整体职能作用,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重点支持动漫等文化产业发展,为转企改制、资本投资、股权转让提供咨询指导,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动漫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

  

  要加强动漫衍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动漫衍生品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原创动漫产业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八、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定期汇报制度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涉及部门多、牵涉领域广、工作责任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要严格依照地方政府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职责划分,做好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各职能部门之间,同样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对牵头的工作,要及时汇报、认真谋划、做好预案、积极行动、力求实效;对配合的工作,也必须积极主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立足基层、重心下移,查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各地要深入基层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和调研,结合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思路,创新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和典型案例,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

  

  按照中央文明办建立月报制度的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每月20日前,将开展工作情况或基层的工作经验上报总局个体司;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统计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