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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海洋标委会成员单位,国家海洋局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提高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提升海洋标准的质量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 为加强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审查工作,提高海洋标准立项质量,保障海洋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海洋局所属有关单位、沿海地方海洋机构、其他海洋组织和机构申报的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政策;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海洋发展计划; (四)海洋标准体系表,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 三、申报审批原则 (一)海洋标准计划立项遵循统一管理、鼓励创新、面向市场、国际接轨的原则,在预研并技术比较成熟的基础上提出。标准项目的预研可根据《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申请国家经费支持。 (二)制定、修订海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2.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3.有利于推广海洋科技成果、推动科技进步,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海洋标准计划项目采取年度计划与增补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计划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申报,第二季度审批下达,增补计划则根据职能工作需要和紧迫程度适时申报和审批。年度计划与增补计划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相同。 属于国家重点项目、职能工作急需、技术上相对成熟、经费有保障的项目将优先立项。 四、工作机构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标委会”)作为全国性海洋标准审查工作的技术组织,主要任务是负责海洋标准计划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或建议报国家海洋局。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挂靠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负责。各有关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根据全国海洋标委会的安排,承担相关海洋标准计划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 五、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要求和海洋工作实际,每年第一季度将当年申报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的具体要求通知有关海洋组织、机构和局机关各业务部门。 (二)国家海洋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可根据通知要求,将符合标准立项条件和自身业务工作需要,列入本部门业务计划并落实经费的标准项目,确定负责起草单位,由负责起草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局机关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公章。 海洋组织和机构也可根据立项通知要求,向国家海洋局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列入计划并落实经费,分管负责人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盖公章。 与国家海洋局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无对应关系的海洋组织和机构,也可根据立项通知要求,落实标准制修订经费,将项目申报材料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公章后,直接向国家海洋局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