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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建设[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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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地勘监理工作。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尽早选定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组织勘察监理单位在对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条件和勘察工作条件,对勘察大纲进行审查,合理确定勘探方法和勘察工作量,要对勘察质量、钻探数量进行检查,组织对勘察资料进行验收。

  

  四、稳定技术方案

  

  1.合理推荐设计方案。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铁路建设经验,结合路网规划,组织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城乡规划、经济运量等因素,征求运营部门意见,提出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标准;要加强方案比选,推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方案;优化工点工程措施,提高路基、桥梁、隧道、四电等专业的协调性;对枢纽和地区应根据远景规划,一次布置,分步实施,同时要统筹考虑接轨站引入方案,对不同线路不同步引入接轨站进行统一规划。

  

  2.协调落实外部条件。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提前介入前期工作,根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并经铁道部同意的方案及相关资料,在勘察设计单位配合下及时与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落实外部条件,签订有关协议,为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比选、优化设计方案提供外部条件,为国家和铁道部决策提供依据。

  

  3.加强过程指导。铁道部有关部门应加强过程指导,提前组织进行研究,尽早明确项目功能定位、主要标准和线路、枢纽、站房等重大设计方案,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避免因项目标准方案变化而引起勘察设计工作反复。标准和方案一经确定不应轻易更改。

  

  五、规范标准管理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学习规范、熟悉掌握规范,按照铁道部确定的执行时间、适用条件、注意事项等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的新老规范、标准衔接工作。

  

  2.改进标准设计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图管理,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单位尽快修改完善箱梁通用图,结合轨道板、声屏障、桥面系等不同荷载组合,固化相关设计参数和技术参数。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荷载条件选择技术参数,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建设单位不得签订通用图现场技术服务合同,不得支付通用图现场技术服务费。施工单位确需编制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联系。

  

  3.加强标准动态管理。制订建设标准时,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合理的要及时纳入规范,使规范标准更好地适应铁路建设和运输需要。同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建议,将对贯彻新的建设理念、为运输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时形成标准。

  

  六、减少及加快变更设计

  

  1.规范变更设计行为。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之前细化设计工作,除重大地质情况变化外,不应出现较大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对变更设计提议组织研究,拟订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编制变更设计文件,报建设单位初审或审批。建设、设计单位要对变更设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加快变更设计审批。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变更设计文件,送建设单位初审或审批。对重大复杂的ⅰ类变更设计实施两阶段管理,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并按规定完成变更设计审批程序。

  

  3.严格工程停工管理。由于设计方案变更需要停工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告停工原因、预计复工时间等,由建设管理司研究后下达停工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下发停工通知。

  

  七、发挥建设单位作用

  

  1.加强开工前审核工作。建设单位要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工作,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勘察设计深度,做好大临工程设计。要通过提前介入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审核工作,解决设计原则、设计方案以及结构类型、设备配件等方面存在的不统一问题,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优化设计,确保建设项目的整体性、系统性。

  

  2.强化开工后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组织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并督促其及时解决。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考核,大临工程设计要纳入考核范围,按照公布的考核结果支付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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