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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2 图录内容 拍卖图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拍卖活动名称、预展及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规则等拍卖参与各方应知悉的内容、委托竞投授权文本、拍卖人联络方式等信息、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及特别说明。基本情况包括拍卖标的名称、作者及生辰、年代、形式、质地、尺寸、钤印、题跋、参考价等内容。 拍卖图录的内容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对于禁止出境的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于拍卖图录上特别标注。 应竞买人的要求,拍卖人可提供拍卖标的状态报告,作为拍卖图录的补充。 全部拍卖标的应刊印于拍卖图录,并可根据需要配附图片,图片应尽可能准确反映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和品质。 9 拍卖会的实施 9.1 申报与备案 拍卖会举办之前,拍卖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完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拍卖会申报、备案工作。 9.2 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或拍卖场次、拍卖标的的预展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联系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9.3 日程安排与岗位设置 拍卖日程通常包括:新闻发布、拍卖公告、标的预展、现场拍卖、财务结算、标的移交等各阶段的实施日期和期限。 拍卖会应设置现场指挥、客户接待、安全保卫、新闻报道、联络协调、后勤保障等主要岗位。 9.4 标的展示 9.4.1 标的预展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预展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艺术品展示场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灯具等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拍卖人可选择专业机构负责展区设计、展场布置工作。 9.4.2 展场布置 拍卖人可根据需要设置:展场布局图,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及摄像系统以及咨询接待处、竞投登记处、结算处、媒体接待处、委托竞投处、图录资料发放处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疏散图示。 9.5 竞买人登记 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竞买手续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签署竞买协议。竞买协议的内容包括:竞买人和拍卖人的基本情况、竞买牌号,以及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竞买人认可的拍卖规则。 为维护拍卖秩序,拍卖人可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并向竞买人出具竞买保证金收据。 拍卖人发放的竞买号牌为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 9.6 代为竞买和委托竞投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拍卖人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投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9.7 拍卖现场 9.7.1 会场要求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状况和竞买号牌的发放数量合理布置拍卖会场。 拍卖人可在拍卖现场设置投影系统和监控系统,并根据需要设立委托竞投席。 拍卖人应落实拍卖会场的安全消防措施。 9.7.2 拍卖主持 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师原则上应按照拍卖图录号的顺序依次拍卖,如有调整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9.7.3 保留价规则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9.7.4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成交确认书。 9.7.5 拍卖笔录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依法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