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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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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拍卖结算

  

  10.1 买受人结算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收据与拍卖人办理结算事宜。

  

  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付款的,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拍卖人还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10.2 委托人结算

  

  10.2.1 结算程序

  

  拍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后,应按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结算事宜时,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拍卖人应根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0.2.2 相关费用

  

  10.2.2.1 保险费用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拍卖人应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拍卖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可由委托人自行安排保险或由拍卖人代为安排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0.2.2.2 保管费用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双方约定不予投保或无法投保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

  

  委托人逾期不领取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标的的,买受人逾期不领取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要求收取保管费用。

  

  11 拍卖档案的管理

  

  11.1 档案保管期限

  

  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11.2 档案资料的内容

  

  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

  

  -- 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及其他资料、证照复印件等,以及拍卖标的的保管、保险、移交等事项的有关资料。

  

  -- 拍卖公告,包括刊登公告的剪报、电视录像、电台广播录音。

  

  -- 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图录、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各类图片、文字资料、鉴定记录,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 预展及拍卖现场的影像、文字资料。

  

  -- 竞买登记文件,包括竞买协议、竞买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竞买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拍卖规则、注意事项、重要声明等。

  

  -- 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 有关拍卖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1.3 档案资料的管理

  

  拍卖人可自行选择档案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包括:以拍卖会为单元整理存档;以资料的内容为单元分类存档。

  

  拍卖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查阅方便。每个拍卖档案均应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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