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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舶[2010]270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海船舶【2010】270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已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为切实履行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vi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码头、燃油供应单位、修造船厂广泛宣传附则vi修正案的新修订要求和实施影响,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经修订的附则vi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二、关于燃油质量控制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8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28条要求,落实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要求燃油供应单位提供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8条要求的证明文件。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行抽查,确保燃油供应单位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修正案第14和18条要求。禁止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燃油作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要求的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按照附件1格式报我局。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在2010年10月1日前,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将辖区内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供应作业的燃油供应单位名单报我局。

  

  三、关于港口接收设施及接收证明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7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要求,结合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工作,督促辖区内相关码头、修造船厂、拆船厂设置充足的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的废气清洗残余物接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足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7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8条要求,为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清洗残余物的船舶出具接收证明。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在2010年10月1日前,按照附件3格式要求,将辖区内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清洗残余物接收设施清单报我局。

  

  四、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严格遵守附则vi修正案控制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有关规定和船上焚烧的有关要求,尤其应注意附则vi修正案有关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排放的新修订要求,并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2、14条要求,做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和燃油转换作业的记录。

  

  五、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应在船上配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相关指南要求进行编写,并报船籍港直属海事局审批。

  

  六、400总吨以上船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有关中国籍船舶在2010年10月1日前可经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以航海日志或电子记录系统进行记录,2010年10月1日之后必须记录在《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由我局统一印制。

  

  七、中国船级社应根据经修订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做好柴油机nox排放控制新标准的检验发证工作。

  

  八、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附则vi修正案的规定,对到港的中、外籍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船舶执行附则vi修正案的有关记录、文书、证书、燃料装舱单以及相关设备等。对违反规定,释放附则vi修正案规定限排物质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附则vi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1、船舶燃油不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要求的报告表

  

  2、燃油供应单位备案登记表

  

  3、大气污染物接收设施清单

  

  附件1:

  船舶燃油不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要求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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