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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

[接上页]
本公司在上述汇款的截止时点确认上市公司汇付的款项足额后,实施权益分派业务。

  a股、b股上市公司送(转)的股份,由本公司分别于r+1日和t+3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通过本公司派发的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于r+1日划至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b股则为t+3日,再由结算参与人划入股东的资金账户。

  (五)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等

  a股上市公司可于r+1日后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退款通知等相关报表和r日的股东名册。b股上市公司可于t+4日后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退款通知和t+3日的股东名册。

  派发现金红利的a股上市公司可于r+2日后在指定的退款账户中查收退款。

  本公司将在r+5日内使用挂号信向上市公司寄送登记费或手续费发票,请上市公司注意查收。

  二、注意事项

  (一)上市公司可以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全部股份的现金红利,也可以自行派发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剩余的委托本公司代派。a股上市公司可以在按“股份性质”或“股东账户”中,选择一种方式自派;b股上市公司只能按“股份性质”自派。

  上市公司选择按“股东账户”自派现金红利,需事先征得自派股东的同意。

  (二)按“股东账户”自派的a股上市公司,如因自派红利的股份数量在r日收市之前减少,导致代派现金红利款不足的,上市公司须立即向本公司传真《推迟现金红利派发申请》(见附件1)。申请得到本公司确认后,上市公司须于r日通过本公司d-com系统向全市场发布通知,并于r+1日刊登公告。

  (三)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a股的r日和b股的t日必须是同一天。

  (四)b股的t+3日不能为香港公众假期。

  (五)a股上市公司应确保r-5日至r日期间,证券的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不因限售股份解禁等业务而变动。

  (六)每10股送(转)的股数或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单位为“元”),小数点后最多为6位。例如:每10股送0.123456 股。

  (七)送转股过程中产生不足1股的零碎股,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

  (八)尚未开通发行人e通道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使用发行人e通道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邮寄或传真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材料包括:权益分派申请表(见附件2)、分红派息公告(见附件3)、股东大会决议;退款账户通知(见附件4)。

  三、收费标准

  (一)a股、b股的送转股登记费按所登记的送(转)股份面值收取,5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5亿股的部分,费率为0.1‰,登记费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

  (二)a股、b股派息手续费按派现金总额的3‰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登记


  一、办理流程

  (一)上市公司提交申请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登记,应当在r-3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批文;

  2、股东大会决议;

  3、配股公告;

  4、配股承销协议;

  5、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见附件5);

  6、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见附件6);

  7、本公司要求其他材料。

  (二)股东认购配股

  上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在r日日末向股东派发配股权证。股东可以在r日-r+5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

  (三)上市公司提供网下配股登记申请

  有网下认购配股的(含余股),上市公司须在r+6日上午10:00前将《配股网下认购股份登记申请表》(见附件7)送交本公司登记。

  (四)上市公司确认付款通知

  上市公司在r+6日查收到本公司出具的登记费付款通知及配股结果报表,应及时确认。

  (五)保荐人划款

  本公司从配股认购款扣除登记费后,在r+7日将剩余的认购款划至保荐人指定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保荐人根据协议约定,将向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划付配股募集资金。

  本公司将在r+10日内使用挂号信向上市公司寄送登记费发票,请上市公司注意查收。

  (六)上市公司提供验资报告

  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提交验资报告后,可从本公司领取此次配股登记完成后的前10大股东名册。然后,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相关部门申请配股上市交易。

  二、注意事项

  (一)配股失败的,本公司于r+7日代上市公司将认购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认购股东所委托的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利息由保荐人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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