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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文字号】 组通字[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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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以典型案件的查处通报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切实执行。违规用人问题查处情况报告要明确提出是否进行通报的意见,不进行通报的要作出说明。省部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受到责任追究人员及通报情况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9、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在选人用人上存在失职问题的,要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应当由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的干部“带病提拔”情况。调查工作一般要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干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开展。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要作出说明;不进行调查处理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和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办法,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要将制定和落实记实制度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内容。不认真落实记实制度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1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抓紧制定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操作规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受理审核工作责任制。

  

  12、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告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要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3、要定期对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中发现规律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措施。省部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要将受理审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三)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14、今年上半年,中央组织部将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部署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早研究,统筹安排,从本年度起,在各级有干部任免权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15、切实用好“一报告两评议”结果。“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评议结果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反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较差的单位,要明确提出整改、提高的要求。

  

  16、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派出检查组或者结合巡视工作,对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7、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较高的干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督促有关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分析,并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应要求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四)深入开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18、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抓紧研究制定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细化程序步骤,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执行到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参照《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工作操作规程。

  

  19、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均必须对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进行离任检查。各级党政机关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离任,也要进行离任检查。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开展离任检查情况,每半年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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