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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菏泽市政府
【发文字号】 菏政办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7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5号),设立菏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决定,综合归口管理全市执行国家对外政策的有关工作,拟订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统筹协调重要外事事项。

  (二)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开展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市级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在省政府授权范围内,审核全市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报市政府审批;审核县处级及其以下非经贸科技人员、副市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

  (四)贯彻执行国家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协调与港澳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市级领导人的外事活动;承办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六)负责检查全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全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主管机关报告。

  (七)管理全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事宜;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活动。

  (八)牵头协调处理涉外案(事)件及涉外突发事件;协助我驻外领事机构处理境外保护案(事)件;指导有关部门的外国专家管理和出国培训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负责全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工作;负责外事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主管机关的文件和材料,向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与对外表态口径。

  (十一)拟订侨务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向市委、市政府提供侨务信息,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十三)归口管理全市侨务工作;承担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开展华侨华人工作为主要任务的出访审核报批工作;承办需请市领导会见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的审核报批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涉侨工作。

  (十四)负责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负责审核归侨侨眷身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负责华侨回国定居安置事宜。

  (十五)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开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工作;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对台工作的统一部署,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十六)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负责华侨华人捐赠事项的审核工作,并对华侨华人捐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开展对华侨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

  (十八)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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