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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统计局
【发文字号】 鲁统函[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报送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报送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鲁统函〔2010〕10号)


  

  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的要求,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2009年度报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按照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关于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证明,取得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符合规定的有效成绩通知书,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符合规定的有效审核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统计工作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允许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条件按照《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鲁人发〔2005〕15号)执行。

  

  (二)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根据岗位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其中,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除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申报评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报送200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鲁人职字〔20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申报人需提供的评审材料增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高级统计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证明(原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一式3份(a3纸,原件)。

  

  (二)实行网络化评审,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申报、呈报。申报人可登陆山东经贸网(www.sdetn.gov.cn)的职称评定、软件下载、普通个人申报版栏目下,下载、安装《个人申报子系统》,并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统计局联系申请软件序列号,按有关要求进行填报,上报系统生成的数据盘一份。呈报部门须填报《2009年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上报材料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9年度统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2)各2份加盖公章,用excel制表并报软盘。

  

  (三)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说明破格申报理由,业内专业评价意见,并由呈报部门核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印鉴。

  

  (四)需委托评审的,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受理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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