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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区(市)县产业办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区域内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各企业的发展运行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情况、是否配套检测设施、品牌建设情况、示范基地建设情况、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打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以区(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2、企业随文上报的监测材料 (1)各监测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后的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基地建设及带动农户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下一步打算。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监测表(见附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企业财务报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两年资信证明。 (5)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6)企业获得的有关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3、新申报企业 新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类型:以粮油、畜牧、水果、蔬菜、花卉、林竹、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产等农产品加工、营销为主营业务,其销售收入占本公司年销售收入总额的70%以上。 (2)经营规模:产品以内销为主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对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出口创汇、市场交易额的认定,以申报地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3)基地规模:必须建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其中种植业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在3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规模为企业自建和带动农户建设基地年出栏生猪10万头、家禽30万只、牛1000头、养鱼水面100亩以上,并建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场。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4)带户规模:要直接带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1500户以上,并与之建立多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数的认定,以当地县级农业、水利和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5)质量安全:要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责任追溯,构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上述评审标准:第一,当年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形象进度达到80%以上)且建有原料生产基地的企业;第二,常年直接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80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第三,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第四,市级以上(含市级)外经部门认定的重点出口创汇企业;第五,企业在省、市贫困村建设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或建初加工厂,或与贫困村形成利益联结机制,进行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村发展的企业。 新申报企业要填写《成都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当地统计局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创汇、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审核盖章,当地农发局对龙头企业基地和带户规模审核盖章,当地产业办审核盖章)、同时提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企业财务报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两年资信证明、企业获得的有关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有关证书复印件。推荐新申报企业报告要以区(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四、监测工作安排和要求 各区(市)县产业办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监测工作。对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建基地、带动农户不力、坑农损农、不尽重点龙头企业义务、不按规定向产业办提供产业化经营统计报表的企业要予以淘汰。同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列为监测不合格企业予以淘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