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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农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市)县产业办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区域内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各企业的发展运行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情况、是否配套检测设施、品牌建设情况、示范基地建设情况、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打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以区(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2、企业随文上报的监测材料

  

  (1)各监测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后的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基地建设及带动农户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下一步打算。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监测表(见附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企业财务报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两年资信证明。

  

  (5)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6)企业获得的有关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3、新申报企业

  

  新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类型:以粮油、畜牧、水果、蔬菜、花卉、林竹、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产等农产品加工、营销为主营业务,其销售收入占本公司年销售收入总额的70%以上。

  

  (2)经营规模:产品以内销为主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对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出口创汇、市场交易额的认定,以申报地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3)基地规模:必须建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其中种植业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在3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规模为企业自建和带动农户建设基地年出栏生猪10万头、家禽30万只、牛1000头、养鱼水面100亩以上,并建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场。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4)带户规模:要直接带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1500户以上,并与之建立多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数的认定,以当地县级农业、水利和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5)质量安全:要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责任追溯,构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上述评审标准:第一,当年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形象进度达到80%以上)且建有原料生产基地的企业;第二,常年直接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80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第三,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第四,市级以上(含市级)外经部门认定的重点出口创汇企业;第五,企业在省、市贫困村建设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或建初加工厂,或与贫困村形成利益联结机制,进行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村发展的企业。

  

  新申报企业要填写《成都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当地统计局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创汇、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审核盖章,当地农发局对龙头企业基地和带户规模审核盖章,当地产业办审核盖章)、同时提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企业财务报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两年资信证明、企业获得的有关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有关证书复印件。推荐新申报企业报告要以区(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四、监测工作安排和要求

  

  各区(市)县产业办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监测工作。对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建基地、带动农户不力、坑农损农、不尽重点龙头企业义务、不按规定向产业办提供产业化经营统计报表的企业要予以淘汰。同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列为监测不合格企业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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