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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监测表(略)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填表说明 3.成都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2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情况监测表填表说明 指标说明: 指标中涉及的资产、收入、利润、税费、财政扶持资金等数据,应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一致(即根据财务会计报表的数据填写或计算)。所有数据应为统计期间内的数据,不同统计期间内的数据不得进行累加,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1.企业名称(代号1)。指成都市农委发文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称。如果本次监测要申请更名,需附上更名请示和更名材料,企业名称填写申请更改的名称。 2.认定时间(代号2)。指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时间(即市农委发文的时间)。 3.所有权性质(代号3)。企业属于国家完全所有或控股的,填写“国有”;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完全所有或控股的,填写“集体”;属于港澳台资完全所有或控股的,填写“港澳台资”;属于外资完全所有或控股的,填写“外资”;其他的均填写“民营”。 4.企业类型(代号11)。指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类型。按实级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分为生产加工型、市场流通型。生产加工型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最终产品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市场流通型企业主要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专门从事农产品流通的其他企业。市场流通型企业在表6、表7、表8中涉及的带动农户、科研、质检、广告、品牌等应包含专业批发市场内经销商的情况,代号23、24、40不填。 5.信用等级(代号13)。指企业办理贷款业务所在银行为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如a,aa,aaa。如果企业没有贷款或没有银行为企业评定类似的信用等级,可以不填。 6.销售收入(代号22)。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企业销售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获得的收入。市场流通型企业填写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交易总额。 7.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代号32)。指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补贴、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总额。 8.企业职工人数(代号33)。指企业用工人数的总和,包括企业正式职工、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临时工等。 9.季节性临时工(代号34)。指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季节性使用的工人(农民工)总数。 10.主营产品名称(代号37)。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销售收入在前三位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具体名称,如生猪、鸡蛋、蔬菜、冷鲜肉、果汁、酒精、方便面、饲料、液态奶、奶粉、种子等。市场流通型企业填写交易额在前三位的农产品大类,如粮油、果蔬、水产品、肉类、蛋类等。 11.主营产品产量(交易量)(代号38)。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产量。市场流通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交易量。 12.主营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代号39)。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市场流通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交易额。 13.主营产品产销率(代号40)。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销售量与生产加工量之比,市场流通型企业不填此项。 14.自建基地种植面积(代号43)。是指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直接投资建设,直接经营管理的种植基地面积。 15.订单基地种植面积(代号44)。是指企业与农户、乡村组织、中介组织、经纪人等签订订单而建立的原料基地面积。 16.其他方式带动的种植面积(代号45)。是指企业没有签订原料收购订单,直接从市场上采购原料而带动的种植面积,应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合理推算种植面积。 17.自建基地养殖量(代号46)。是指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直接投资建设,直接经营管理的养殖基地养殖量。 18.订单基地养殖量(代号47)。是指企业通过与农户、乡村组织、中介组织、经纪人等签订订单而建立的养殖基地养殖量。 19.其他方式带动的养殖量(代号48)。是指企业没有签订原料收购订单,直接从市场上采购原料而带动的养殖数量,应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合理推算养殖数量。 20.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所在省县市(代号49)。填到县一级,在带动基地证明材料中,应提供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