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订的《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三区三城"建设目标任务,紧扣"服务科学发展、服务民生改善、服务社会和谐"的工作主线,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价格助推机制,合理调控价格水平,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力争实现2010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左右的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特制订2010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一、地区、部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

  

  (一)继续对各市人民政府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调控目标责任制。2010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为:常熟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张家港、太仓、昆山、吴江等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自编指数)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对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实行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食糖、鸡蛋、药品、医疗服务、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公房租赁、市内公交以及民用电、管道燃气、自来水等1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详见附件)。

  

  (三)市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和苏州工商、质监局等12个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作为目标责任,即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乱收费,不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价格调控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实行政府领导下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坚持政府领导下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是强化监管力度、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抓手。2010年继续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18个相关职能部门与市政府签订价格调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签约地区和部门的责任,发挥各地各部门的力量,齐抓共管,力争2010年全市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不断强化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行情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粮油、肉禽蛋菜、钢铁、煤炭、水泥、成品油、化肥等重要商品价格的定期跟踪监测,全面掌握市场价格行情;认真分析重要商品的市场供求形势、成本变化、价格走势等市场重要信息,及时发现问题,为各级领导提供价格监测服务。加强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看待价格走势,稳定生产,理性消费;注重网络舆情分析,缓解社会各界对通货膨胀的预期。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加强价格异常预案管理,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不断优化价费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价费优惠政策,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行为;继续开展"保增长、扩内需、涉企减负行"活动,突出整顿各类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稳妥推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适时出台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合理测定居民生活用每月基本电量,研究制定我市居民阶梯式电价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配合省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各项价格改革要掌握时机、节奏、力度,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

  

  (四)加强民生价格监管,依法规范价格行为。深入推进"民生价格行"活动的开展,针对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的价费问题,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负担;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和专项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用地供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价格政策;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