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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不断完善惠民价格举措,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完善由100多家经营单位参加,涉及公共服务、主副食品、工业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药品五大类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苏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收费)采集公布系统",定期在报纸、电视、网络和社区进行公布,引导消费者价比三家,理性消费,指导经营者价格自律,合理定价。积极探索药品价格管理的新模式,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制度,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程序和招标形成的统一价格,引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用药结构,控制贵重药、高端药使用,减轻患者负担,继续实施社区卫生机构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制度,让居民消费到安全、有效、廉价的药品。继续做好有关民生收费政策的管理工作,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政策,严格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做好民办学校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保供机制,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粮食、油料、生猪等农产品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主要农副产品稳定增产;继续做好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储备,确保应急供应;认真做好重要商品的外采和调运,努力降低流通环节成本,增加总量,改善结构。

  

  (七)健全和完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补贴保障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从去年每人每月380元调整到420元,农村低保从去年每人每月260元调整到340元;对"三无"对象、孤儿救助和六十年代精减退老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也同步调整。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低保的政策,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2010年市场价格涨跌情况,适时启动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

  

  (八)不断疏导价格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发动社会力量,共创价格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监督员、信息员、联络员、宣传员、调解员"的作用,要将价格工作与群众、企业、基层密切相关的职能延伸进街道、社区和村镇。创新12358价格举报热线调处价格矛盾的新方法,建立"事先排解价格矛盾"的预防机制,及时排查价费热点,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价格行政指导,提醒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三、组织领导和考核办法

  

  (一)继续坚持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把稳定市场价格,完成价格调控目标任务作为各地各部门的重要任务和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继续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加强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主要目标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市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目标,由市政府分别与各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各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相应分解,确保落实。同时,应根据市监察局、物价局印发的《苏州市加强价格监管纪律规定》的要求,严肃纪律,保障责任制的深入贯彻落实。

  

  (三)健全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执行情况,每月5日前报市物价局,各区和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及相配套的供应量目标执行情况,每季度(次季10日前)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继续实行市区及各市消费价格指数公布制度。

  

  (四)坚持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分析例会制度。市物价局要会同各有关责任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定期分析市场价格动态,检查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研究决定重大的价格调控措施。

  

  (五)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年度考核制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市物价局负责检查考核,并将完成情况以及考评表彰的建议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附件:

  2010年苏州市区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表

  

  


商品及
服务项目

计量
单位

年平均价格水平
(升幅)

责任部门

执行单位

备注

1

特等粳米

公斤

5.00元

市粮食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粮食市场、各粮食零售企业

 

2

特一面粉

公斤

4.40元

市粮食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粮食市场、各粮食零售企业

 

3

四级菜油

公斤

17.00元

市粮食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粮食市场、各粮食零售企业

 

4

猪后腿肉

公斤

29.00元

市商务局、农委、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食品公司、市区各农贸市场

 

5

鸡蛋

公斤

8.80元

市商务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食品公司、市区各农贸市场

 

6

鲜菜

公斤

30%

市农委、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市区各农贸市场

 

7

白砂糖

公斤

9.00元

市商务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糖烟酒公司、各零售企业

 

8

药品

执行省、市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物价局

苏州市区各级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

民用

9

管道燃气

立方米

管道煤气1.10元;
西气东输天然气2.20元

市燃气集团公司、物价局

市燃气集团公司

 

10

民用
自来水

立方米

2.70元

市水利局、物价局

市自来水公司

 

11

民用电

千瓦时

控制在省下达的水平以内

苏州供电公司、市物价局

苏州供电公司

砖混
一等

12

公房租赁

平方米

租金2.50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价局

各房管所

 

13

市内公交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水平

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各有关区政府

市公交公司、巴士公司、交通旅游公交公司、各有关区公交公司

 

14

医疗服务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市卫生局、物价局

市区非营利性医院机构

 

15

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市教育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市区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说明:表列价格水平为年平均价格,因市以上政府调整价格而影响调控目标完成,相应调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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