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

  (2002年11月26日 深社保发〔2002〕92号)

  


  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现就参保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养老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及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原件(以下简称调令原件)的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可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

  

  (一)出生时间按其户口本和身份证的记载确定;

  

  (二)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三)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计算;

  

  (四)如缴费年限不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10年或15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五)企业员工办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档案材料及调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核发养老待遇,并补发新核发的养老待遇差额部分,但不补发利息。

  

  过渡性补贴暂不计发。

  

  二、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但持有调令原件的企业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

  

  (一)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年限和调入本市时从内地转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以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

  

  (三)其他情况按第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员工原始档案中缺少招工、招干、参军等重要材料的,可由所在单位向企业员工原参加工作的单位发函,经原参加工作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原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部门确认后,结合原始档案其他材料及有关证件来确定;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企业员工,可按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1992年1月以前经市政府批准列为计划单列的企业,其所属员工办理退休时,如缺少调令原件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年由市(区、县)政府下达的入户指标文件,或人事、组织、劳动部门下达的招调干、招调工计划指标文件;

  

  (二)用人单位根据计划指标确定当年招调人员的名单;

  

  (三)原计划单列的企业单位人事部门当年开出的调令(函)原件。

  

  对无法提供调令原件又不能提供以上有效资料的企业员工,可先按第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五、原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员工,可以根据档案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工种的年限、隶属的行业、部门,按照原国家劳动部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局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目录来认定,不得跨行业套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对于曾经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特殊工种年限,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原始档案未记载从事特殊工种,仅有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的,不得认定为特殊工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