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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六、当月退休的企业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将养老待遇决定书送达退休员工签收认可。如退休员工不愿签收养老待遇决定书,又不提出异议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七、申请退休的企业员工参保时间有间断的,由企业员工和所在企业双方按规定理顺缴费情况后,再申请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八、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员工,可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市社会保险部门应在接受员工退休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

  

  九、企业员工退休养老待遇的审核工作应在受理当月完成,并从审核完毕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养老待遇。由于市社会保险部门的原因致使审核工作未在受理当月完成的,延误期间的养老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补发;由于企业或企业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市社会保险部门不予补发。

  

  十、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人员,市社会保险部门将依法处理。

  

  十一、因档案材料被涂改而无法确定企业员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资级别、调入时间等方面情况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十二、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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