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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 深人发〔2002〕84号)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市场活动中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人事行政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管辖。

  

  第五条  由区人事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需要作出警告、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的,由区人事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处罚决定;需要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的,应当将有关调查材料移送市人事行政部门,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处以警告处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部门专用印章。

  

  第九条  除按照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人事行政部门发现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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