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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工办[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工办〔2010〕11号)


  

  各市、区总工会(工联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人社局、经贸委(局)、工商局、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全总《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广大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工资调整机制,强化“市场经济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分配制度的执行力度,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总工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0年1月26日

  


  
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以下几种类型:

  (1)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同类型企业较集中的村、社区。

  (2)市(县)、区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3)市级特种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

  2.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适用于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小企业集中的村、社区。

  二、协商内容

  1.计时、计件工价等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2.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增资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基本工资增长幅度;社会保险缴纳和福利待遇。

  3.职工病、休假及假期的工资待遇。

  4.职工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5.本行业(区域)需要协商的其他有关劳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三、协商主体的确定

  1.甲方代表的产生

  由村(社区)或商会(行会、同业公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有关负责人召集本行业(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称甲方)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产生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及候选代表。并按照产生集体协商代表实际过程制作会议纪要等文件。

  2.乙方代表的产生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由该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并由工会负责组织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称乙方)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产生协商代表及候选代表。

  3.协商代表的人数一般确定在3-8人,双方人数对等。可委托本行业(区域)外专家、律师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区域),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女代表一般由行业(区域)工会的女工委员担任。

  5.双方协商代表确定以后,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

  四、协商程序

  1.协商前的准备

  (1)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召开行业(区域)职代会等形式调查征集职工意见,了解本行业(区域)职工在工资、福利等方面最关心、最突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形成协商要点等书面文字材料。

  (2)召开由村(社区)党组织、行政,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工会组成的联系会议,就协商要点进行初步的沟通。并确定一位协商会议记录员。

  2.提出协商要约。双方均可以书面的形式向一方提出开展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另一方必须在收到要约起2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要约书应写明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内容

  3.召开协商会议,形成行业(区域)工资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草案,双方首席代表应在草案上签字确认。

  在协商中出现重大争议无法解决时,可暂时中止此议题的协商,具体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同时双方应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再次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行业(区域)主管、上级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协调。

  4.行业(区域)职代会审议通过草案。协商确定的工资协议草案经行业(区域)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首席代表应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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