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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工办[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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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区域)职代会闭会期间,也可由工会组织行业(区域)工会会员、职代会代表团(组)长、部分职工代表等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工资协议草案。并应在本年度职代会上,向大会报告审议通过情况。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行业(区域)工资协议签订后,应在10日内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工会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5日内向报送材料方送达审查意见书,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行生效。自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业(区域)内全体职工公布。

  6.市(县)、区和市级行业性工资协商中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单位,应在行业工资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在高于协商的行业标准条件下就细化条款开展本企业的深化协商。

  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

  行业(区域)、双方依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就协商续订下一年度合同(协议)作准备。

  六、履行情况的监督

  行业(区域)工会应组织职工代表,每半年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应每年至少一次向行业(区域)职代会报告履行情况。

  各级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三方对本行业(区域)建立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实施管理、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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