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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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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取得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中标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实施开发、利用土地的,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和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推进土地估价、拍卖机构(以下简称土地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土地中介机构诚信档案,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土地中介机构及成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操守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并将记入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土地估价和拍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完善土地市场准入监管,建立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对采取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排斥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标人、竞买人,一经查实,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

  

  开发企业不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凡不能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的同时,三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已发布施行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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