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薇甘菊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薇甘菊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0〕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中山市薇甘菊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薇甘菊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薇甘菊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9〕3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检疫性有害生物薇甘菊的防治工作,遏制薇甘菊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薇甘菊危害基本情况

  薇甘菊是我国重要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易生长于林缘、果园、溪河两岸、公路铁路沿线、低洼潮湿空旷地和城镇绿化地,具有缠绕和覆盖其它植物的习性,可严重影响园林、经济林和农作物的生长和更新,破坏生物多样性,使森林退化为灌草丛或草丛,造成生态灾害,严重威胁生态建设成果和国土生态安全。

  近年来薇甘菊在我市快速传播,据估计,全市薇甘菊的危害面积达数万亩,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薇甘菊的蔓延和危害日益加重。

  二、薇甘菊防治实施范围和地点

  薇甘菊防治区包括目前我市薇甘菊的分布区、危害区及未来2-3年可能的蔓延扩展区,重点是林地、农地、围垦地、水产养殖基围地、道路(高速公路及主干道等)、风景区、公园与公共绿地、储备土地、住宅区绿地、无人管理地等区域。

  三、薇甘菊的防控指标和防治总体目标

  采取全面系统、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通过3年治理,将我市薇甘菊疫情控制在局部范围内,薇甘菊发生(覆盖度≥5%或攀援率≥5%)面积每年递减30%,危害程度逐年减轻,薇甘菊分布区覆盖度、攀援率均降至5%以下。将薇甘菊危害造成的生态损失和经济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基本消除薇甘菊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园林景观和农作物的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国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四、防治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区和农业、水利、建设、交通、公路、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统筹实施”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开展防治工作。

  (二)以人为本,注重生态安全原则。薇甘菊是外来入侵检疫性有害生物,要坚持严格控制疫情传播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安全;坚决使用国家许可的合格药品,确保生态环境和人畜健康的安全。

  (三)依靠科技,综合治理原则。依靠科技成果和专家指导,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采取适当措施。推广应用薇甘菊防治新技术,采用化学防除与生态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方法。鼓励专业防治公司承包防治,广泛发动薇甘菊滋生场所管辖部门、单位和个人投入防治行动。

  (四)持之以恒,预防与除治结合原则。加大薇甘菊疫情监测力度,大力宣传普及薇甘菊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发现新疫点或除治后重新生长的薇甘菊,迅速采取有效的防除措施,抑制其扩展蔓延。

  五、技术措施

  薇甘菊具有生长快、繁殖力和再生能力强、种子随风传播等生物学特性,根治难度大。因此,开展防治薇甘菊工作需做到:对薇甘菊滋生场所要坚持多次反复除治,遏制其复发;同地区各个发生点要同时统一采取除治行动,控制各发生点相互传播;结合当前实际,采取以人工清除和化学防除为主,适当采取生物防治、生态防除方法进行防治;要紧密结合造林绿化工作,种植遏制薇甘菊生长的树木。考虑到薇甘菊防治的最佳时间为每年的4月至9月,保障防治工程应在最佳工期内完成。

  我市计划采用专业防治公司承包的方式,由林业部门根据普查结果规划设计三年具体防治方案,专业防治公司具体实施。

  六、职责分工

  (一)成立市薇甘菊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林业局局长任组长,林业局和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公路、国土等有关部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森防站。各镇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各镇区负责辖区内薇甘菊防治工作,市薇甘菊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全市薇甘菊防治工作的开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