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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宽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宽政发〔20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2008年以来,丹通高速公路、东边道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相继在我县开工建设,相关涉及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已基本发放到位。目前,我县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资金数额较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和管理这部分资金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研究,现就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规范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明确使用方向。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增加积累、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发展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前,必须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规划和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实施结束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支出。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履行法定程序。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经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征地补偿费前,要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依法履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监督程序,并向全体村民公示。经2/3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规范财务管理。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

  (四)严格财务审核。

  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后,方可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二、坚持工作原则,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五个不准”原则:

  (一)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

  (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平均分配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四)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侵占、平调、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五)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鉴于目前已进入深冬季节的实际情况,产业发展项目及公益设施建设无法实施,加之村两委换届工作在即,县政府要求,在2010年5月1日前,涉及丹通高速公路、东边道铁路土地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暂予冻结。各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不得违规或变相使用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地补偿费。各乡镇政府不得挪用、挤占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已经分配、使用或挪用挤占的,要在2010年5月1日前清还。各乡(镇)、村、组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工作原则和工作纪律。如有违反上述原则、纪律,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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