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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规字[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苏府规字〔20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2008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对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了一次性奖励。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08年以后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等的一次性奖励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2008年1月1日起,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前,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

  

  (三)苏州市区城镇户籍,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无业持证人员。

  

  符合上述第(一)条,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符合上述第(一)、(二)条的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已享受每月增发5%退休金、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人员,不重复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承担,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为确保群众按时获得奖励,企业承担资金由税务部门每年代征一次,代征后统一发放到人。

  

  (二)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三)困难企业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困难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连续两年亏损,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无恶意规避纳税等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税务、人保、国资和经信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四)苏州市区城镇户籍无业持证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五)在苏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按《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和《苏州市区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坚持"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奖励条件人员退休(到龄)后第二年上半年领到奖励金。

  

  (一)申请手续。

  

  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1996年1月1日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

  

  城镇无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

  

  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5日~1月25日。

  

  (二)资格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做好退休(到龄)人员的登记、录入、统计、报送等工作;人保部门负责审核奖励对象的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待遇发放等情况。

  

  (三)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将所承担的奖励资金,于次年5月底拨付到一次性奖励专户。企业承担的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统计奖励对象名单和金额,于次年2月底统一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每年代征一次。奖励金于次年7月1日前发放给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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