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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正确评价各县(市)、区和有关园区以及市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调动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促进“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 (二)市直有关单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平原新区、市商务局。 二、考核内容 (一)实际利用外资数(含港、澳、台地区),占基本分值的50%。 (二)实际利用市外内资数,占基本分值的50%。 (三)知名外来企业投资项目(世界、国内、华商500强企业)、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内资投资总额2.5亿人民币以上,且注册资本金在1亿人民币以上或外资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本金在800万美元以上)以及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同行业排名前三位或全球同行业排名前十位)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目标基数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完成目标任务。本项作为奖励分值。 三、考核认定 (一)认定依据。实际利用外资按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利用外资认定办法考核认定;市外内资按省、市引进省(市)外资金考核的有关规定考核认定。 (二)目标奖项。 1.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且实际利用外资超1000万美元;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市外内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且实际利用市外内资超3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2.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且实际利用外资超2000万美元;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市外内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且实际利用市外内资超5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3.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且实际利用外资超3000万美元;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市外内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且实际利用市外内资超8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以上三个奖励档次,实际利用外资额每增加500万美元或市外内资增加1亿元人民币,增加两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排名奖项(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下进行计奖)。实行量化计分,总分值为基本分值和奖励分值之和。基本分值为100分,在任务数内按完成数占任务数的比例确定相应分值。年终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分值,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内外资工作任务的先进单位进行奖励。考核工作分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两组计奖,各按照25%的奖励面进行奖励。其中县(市)、区取前三名计奖,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0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0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0万元;市直单位按照市商务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平原新区进行考核排序,取第一名计奖,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四)比例认定。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各单位分担工作量大小,按照双方事先协商意见确定引资数额;协商未果,由项目引荐单位和承接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7︰3的比例认定各自的目标完成数。实际到位资金数额不重复计算。 (五)奖励分值。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和华商500企业以及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的引荐单位,外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内资实际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分别奖励10分、5分、5分、5分,已进入我市的500强企业及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增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店、分厂不奖励分值。对引进内资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两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外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引荐单位奖励10分。对引进内资总投资2.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外资总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本金8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引荐单位奖励5分。对引进的500强企业及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上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标准的项目,按照分值较高一项只奖励一次。对实际利用外资分期出资的项目,注册资本达到要求的年份方可获得奖励分值。对实际利用外资目标基数每增加1000万美元且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奖励1分。引进不计入招商引资任务的项目不奖励分值。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按招商引资成绩分成比例折算后分别奖励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