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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实施意见》(三政〔2009〕48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三门峡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三门峡市登记和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一届,获奖单位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市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市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委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定并公布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研究和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质量兴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受理申报、初步审查、推荐上报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必须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获得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或国家、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评委会秘书处提出评审专家组的成员名单报评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发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报送所在县(市、区)质量兴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质量兴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