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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选派第四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选派第四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合办〔2010〕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选派第四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的通知》(厅〔2010〕1号)精神和全省选派第四批干部到村任职工作有关要求,现就我市选派第四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开展选派工作的重大意义

  自2001年以来,全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分三批选派926名(其中,省直20名、市直231名、县(区)直675名)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下,选派单位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广大选派干部艰苦奋斗、开拓进取,选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实践证明,选派干部到农村任职,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是加强“三农”工作、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大举措;是功在当前、利在长远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的关键时期,任务艰巨繁重,需要汇聚各方力量,发挥整体推动作用。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村任职,有利于将城市的人才输送到农村,将发展资金和项目引入到农村,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公共财政向农村覆盖;有利于带动各级各部门进入“三农”工作主战场,形成服务“三农”的合力,推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培养锻炼一批了解基层、热爱群众、善干事业的干部队伍,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政治、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村任职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关于选派干部的人数、条件和选拔程序

  我市第四批选派干部为120名,其中,省派4名、市派53名、县派54名和区派9名,任期为两年。选派的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中共正式党员;热爱“三农”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左右及以下;身体健康。市直、县(区)直部门和省垂直管理部门一律从内设机构中选派干部,不得从下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选派。后备干部要优先选派。

  确定选派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选派单位进行动员,公布选派对象的条件、到农村所任职务、职责任务和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报名或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同级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三、关于选派村的确定和选派干部的任职

  各县、区在确定第四批选派村时,要把“难点村”全部纳入进去,剩余名额在相对贫困和后进村中确定。同时,要统筹考虑选派干部选派村与选派单位结对共建村远近适中。第四批选派干部主要到“难点村”和其他相对贫困、后进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第一书记,任期2年。按照因村派人和人村相适的要求,政法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社会治安问题较多村任职;经济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经济发展落后村任职;民政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不落实村任职;组织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班子建设薄弱村任职,等等。各地在安排选派干部任职村时,要保证每个“难点村”都有一名选派干部,省直、市直单位选派干部原则上到“难点村”任职。

  四、关于选派干部的主要任务

  选派干部主持村党组织的工作,按照“加强组织、发展经济、富裕农民、维护稳定、锻炼干部,促进农村全面进步”的目标要求,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配套组织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农村经济、民主政治和社会事业,增加农民收入和村集体收入;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五、关于选派干部的管理和待遇

  选派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由组织部门负总责,选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县级组织部门具体负责。乡镇党委和选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部门做好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选派干部在村任职两年中,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市、县对选派干部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对选派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要进行调整,由原单位重新选派。选派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视同选派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选派干部总数的35%,且不占选派单位优秀等次名额。选派干部任期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选派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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