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8. 整形、美容手术; 9. 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 10. 其他不符合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八、基金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局、建工局、财政局每年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预决算,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年终决算时,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支付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商定后,在下一年度调整缴费标准并予以补足。 (二)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基金计息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免征税费。 九、其它 (一)建筑业农民工随同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正式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前,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有效期内的,仍可享受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施工企业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全额承担。 (三)施工企业为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建工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