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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工作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工作意见

  (通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农民自主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把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建立健全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城乡统筹就业的工作机制,完善扶持农民自主创业政策,加大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资金扶持、社会服务、政策引导力度,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发展经济,以创业改善民生。切实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全市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达7.5万人,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返乡创业达到1万人,带动就业5万人;对农民进行农业创业培训4.5万人,新增创业基地60个,新增创业项目80个,创立新品牌20个,扶持农民从事高效农业创业3.6万人,新增加农民年人均收入1000元以上。

  

  二、加强政策引导

  

  (三)规范引导农民自主创业。要把农民自主创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自主创业的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创业农民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引导农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致富创业;村干部要带头创业,全市定职村干部创业项目拥有率或创业率达70%。

  

  (四)强化农民自主创业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农民自主创业的免费培训,所需资金从免费培训券中调剂使用,不足部分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落实创业用地。出台政策鼓励农民流转用地,挖掘潜在土地资源,引导和鼓励农民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乡(镇)撤并的场所、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滩等优先用于创业,期限可至20年,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六)建立农民创业基地。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工业园区建立农民创业园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农民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农民创业园区,农民初次进入园区内创业,园区进行有效培养、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平稳运行6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培育生猪、蔬菜、水果、药材、建材等创业特色产业基地、创业小企业基地或创业一条街。各乡镇至少要培育1个农民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村也要积极培育农民创业孵化基地。

  

  三、落实扶持措施

  

  (七)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进入工业园区的创业农民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对创业农民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县(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收费项目。

  

  (八)减免相关收费。对创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有关部门要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创业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设出资额限制;手续合法、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立登记申请优先办理,当场核准、发照。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相关费用减免;对创业农民给予用电电价优惠。

  

  (九)给予租金补贴。对本市户籍农民初次利用租用房屋、租用土地和进入农民创业园区自主创业,且1年内正常经营纳税的,可按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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