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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0〕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中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中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市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保障收益权,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确保生态平衡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是依法明晰集体林权属。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培育,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农村稳定和加快农村实现城市化进程的前提下,将集体林权稳定在村集体。二是依法规范和完善各种承包合同。坚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加强保护森林资源和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为前提,依法确定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对违背群众意愿、不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与培育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依法改革,规范有序。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严格按照《物权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二)以人为本,权益平等。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根据《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遵循“明晰产权、规模经营、生态补偿、按股分利”原则,采用“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股份制林权改革方法,通过“按股分利”形式,使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三)依靠群众,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依法确保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我市林业现有体制实际,把维护农村社会和森林资源保护局面的稳定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以村集体统一经营为主,稳定现有林区秩序,进一步规范完善承包合同,落实完善管护责任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果,对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完善的地方加以调整、补充、完善,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改革中出现的矛盾,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确立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林权股份制;对有争议的林地,要认真调处,尽快确权发证。

  (二)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并将林地收益作为农村股份制分配的组成部分;对不够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妥善处理;林权发生流转的要及时到林业部门进行林权登记备案,权利人提出申请领证的,依法核发林权证。

  (三)保障收益权。根据生态优先原则,划定生态公益林,实行生态公益林补偿,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市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经政府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集体山林,采取“按股分利”的方式落实权益,并维持经营主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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