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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宿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0.规范路面运输行为。货物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和轴荷,不得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轴荷装运货物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自行卸载,消除超限超载状态。拒不卸载的,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连续三个月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含)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纠正的,列入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及从业资格证。

  

  11.严禁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办发〔2005〕30号文件规定,由公安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记分扣分。超限或超载10-30%(含)扣3分、30%以上的扣6分。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1年内累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达到三次(含)的,由交通、公安部门组织学习并重新考试,累计达到六次(含)的,一律取消从业资格。

  

  12.构筑超限超载运输监控网络。交通部门要根据通道控制与区域控制、路网控制与节点控制、固定检测与路面检查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路设施,科学布设治超检测站点,尤其要加强高速公路出入口、干线公路入市通道等重要节点的控制。其中,原二级公路撤销的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改建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与公安治安卡口统一规划建设。尽快完善省-市-县(区)治超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现与全国治超监控系统联网。不断改进治超手段,逐步完成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建设。超限超载必须依据合格设备检测的数据认定。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检定合格的设备应及时核发检定合格证。治超检测站点要配合做好本区域货源企业装配载的检查。治超执法人员相对固定,一类站点不少于40人,二类站点不少于30人。

  

  13.建立路面联合执法机制。交通、公安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按照全国集中治超统一标准对超限超载车辆予以处罚。交通部门要大力推行区域联动治超执法,查处绕行和长途过境非法超限运输行为;采取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联动执法方式,在高速公路入口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阻截、就近卸载或劝返控制。鼓励乡道、村道管养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同时,建立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相互定期提供治超信息。对聚众闹事、强行闯关、蓄意占道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的,公安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拼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实行倒查,依法追究其主管、监管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层层问责,层层追究。

  

  15.加强责任倒查核实。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属超限超载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由安监部门倒追有关部门的责任。初步核实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核实报告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负有管理或监管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以便追究责任。

  

  16.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按照有责必究、分级负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查到底,对治超源头监管、路面执法责任追查到底。责任倒查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察机关对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未履行超限超载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处理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

  

  17.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各地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尤其要加强对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使各地、各相关部门在相互比较中发现差距、找出不足、自我加压,真正形成上下联动、各方负责、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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