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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整治体系和工作要求 18.健全组织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政府作为本地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治超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安监局、法制办、纠风办和农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 19.加强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治超检测站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站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保障相关治超经费足额及时到位。交通部门要安排治超专项经费,保障治超站点建设、装备配置、专项整治需要。同时,要加强对罚款及其票据的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做到公正廉洁治超。 20.规范执法行为。相关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切实维护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权益。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行为,严禁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以罚代管、重罚轻管和“人情车”、“关系车”等现象发生。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凡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1.重视舆论宣传。各地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治超工作开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目的意义,充分反映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道治超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对一些重大活动、重要案件的宣传报道,必须协调相关媒体,统一口径,弘扬正气,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2.严格督查考核。市治超办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加强对各地治超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严查各种治超不力、执法不规范行为。对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及时立案查处。实行治超工作经费拨付与工作业绩挂钩制度,对有效履责的,及时足额拨付工作经费;对履责不力的,酌情扣减经费并进行通报批评问责。按照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原则,定期对各地治超工作进行考核,赏优罚劣。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治超办负责制定。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