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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处级建制,由市卫生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出的职责: 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市政府相关的地方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三)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药品注册、中药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一类产品注册的审批;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初审工作。 (五)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和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工作。 (六)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 (七)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工作。 (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注册现场核查;指导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十)监督实施国家、省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监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按权限监督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执业(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市医药产业政策。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系统内人事、机构编制及老干部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审计工作;承担科技信息化管理;负责局本部门经费预、决算、日常资金核算与管理工作;负责罚没收缴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执业(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市级依法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及有关许可文本的制作和送达;负责市级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协调实施许可的行政审查、技术审查及督办工作;编制本系统发展规划、基础建设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罚没物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投诉举报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其他法律事务;负责本系统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法制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