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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2010~2012年)》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2010~2012年)

  


  苏州市区自2005年开展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以来,城区共整治了39个老住宅小区(房屋1590幢、建筑面积384.7万平方米),受益居民累计5.56万户。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后,小区道路畅通,房屋结构安全,绿化档次提升、面积增加,管线使用方便,环境整洁有序,安全技防设施到位,居民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得到了小区居民的首肯,该项整治已连续多年被评为苏州市"十大民心工程"。为继续深入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建设,为更多居民群众创造安全、文明、和谐居住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城区实际,现就开展新一轮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推进"三区三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优化老住宅小区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功能,让更多市民群众享受苏州改革开放和发展成果。

  

  二、整治范围

  

  对平江、沧浪、金阊范围内1994年前建造的,尚未进行过综合整治的老住宅小区,用2~3年(即2010~2012年)实施完成综合整治。因现有老住宅小区情况复杂多样,明确暂不列入本轮综合整治计划的几类情况为:1994年前建造的住宅面积不足小区住宅总面积60%的住宅小区;违章建筑占小区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小区;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的小区;已经市、区城管、建设或其他单位进行过综合整治的小区;三幢(含三幢)以下的零星小区;其他不宜采用老住宅小区整治方式进行整治的小区。据调查统计,目前可列入综合整治的老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400万平方米。

  

  三、整治标准

  

  (一)房屋整治。对破损的公用部位、厨房间、卫生间阻塞的下水管道、渗漏的墙体屋面、风化露筋的阳台进行综合整修,达到房屋公用设施正常使用、房屋外观整齐整洁,屋面雨落水、厨房卫生间下水管道畅通的要求。古城区内及环古城风貌保护带两侧小区房屋按景观要求进行屋顶"平改坡"。

  

  根据建筑节能要求进行外窗节能改造,落实增加活动外遮阳和屋面增设保温隔热层等建筑节能措施。整治家庭用水器具,要求整治范围内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

  

  (二)市政道路设施整治。对道路、侧石、道板进行改造,根据现场条件,适当拓宽路幅,做到高峰小时小区道路通畅,消防通道畅行无阻。按照规范标准对有条件的小区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三)管线整治。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雨污水管网改造。安装楼道电子防盗门;增设和整修小区内路灯设施;整理、整修或更新供电、电信、邮政、广电、燃气等管线和设施设备,做到合理分布,有条件的地方做到管线入地。对小区内河道、河塘实施清淤,视情整修和新建驳岸、护栏等设施。

  

  (四)绿化整治。根据绿化规划和绿化指标要求改建、增建小区公共绿地。根据需要调整树种,做到合理搭配。按照现代生活需要,结合绿化整治,增加景观、休闲小品建设,提升环境质量。

  

  (五)环境秩序整治。拆除占用道路、公共绿地、无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依法清理违法占道、占绿堆放杂物,依法取缔小区内马路市场及违法摊点。在不减少公共绿地的前提下,增加汽车停车位。对围墙、栅栏、窨井、垃圾房、封闭式垃圾箱、宣传栏、告示牌等进行整修。

  

  (六)增加安全技防设施。按公安部门要求,根据小区规模安装相应的监控探头,新建、改建专用监控机房。选择适宜小区就近与公安部门联网。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在整治中,根据条件和需要,建设必要的物业配套用房交小区全体业主,建成封闭小区。综合整治完成后,全部整治工程档案材料及时移交所在街道;相关新建工程及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整治工程档案资料应按规定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由街道、社区指导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健全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根据小区不同条件,实施不同形式的物业管理,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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