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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粤农函[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农函〔2010〕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9]148号)精神和要求,为加强种子监管,切实维护我省种子市场的良好秩序,我厅制定了《广东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种子管理总站联系。

  

  联 系 人:李小宁、莫泰煜

  联系电话:020-37288066

  传真:020-37288070

  电子邮箱: zzzzglk@163.com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种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种子管理,促进我省种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9]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农业部开展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执法监管能力为目标,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以严格执法为工作重点,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通过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种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通过加强种子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提高农业部门的执法水平;通过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提高种子部门公共服务水平;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全面提升我省种子质量安全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行政许可检查

  

  1.清理范围: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蚕种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确定办法》、《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检查。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品种选育: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员和种子生产、加工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

  

  3.工作分工: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农业部发证种子企业由省种子管理总站进行检查。

  

  4.工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市、区)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二)种子市场检查

  

  1.检查范围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持证种子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是种子集中交易市场,作物重点检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和进口蔬菜种子。各地可根据当地重点作物及季节特点、增加各时期重点检查的作物类型。每个地级以上市至少检查1个种子集中交易市场,一个种子集中交易市场要检查8个以上持证种子经营者或个体种子经营者;每个县(市、区)检查种子经营者的比例不少于50%。一个种子经营者检查2个以上种子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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