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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镇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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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辖区常住人口每万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按每千人口0.6张核定,每张床位增配医师和护士各不超过0.3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至少配备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乡镇卫生院(分院)人员配备。人员总数按每万常住人口配备11-15名,最高不超过18名。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按每万常住人口1.5-2.0名的比例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中心卫生院正、副院长最多不超过3名。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每个辖市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达到标准要求,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制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到2010年底,完成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27个乡镇卫生院、214个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配套设施、基本设备装备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每个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六)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

  

  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符合发展建设规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按规定核定的在职人员经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符合规划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支出。在核编定岗基础上,实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人员绩效工资,医务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及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价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政府补助办法,并积极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严格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实行药品零差价等给予适当补助。

  

  (七)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10年1月1日起,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用药目录,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直接按规定支付,无须个人先自付费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作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基本药物目录。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照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政府要确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和医疗保险基金等途径予以补偿。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八)严格准入制度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低成本的服务,维护其公益性质。

  

  (九)转变服务方式

  

  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和责任医师制度。对区域内居民家庭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双向联系,以居民家庭健康档案为基础,着重开展居民常见病慢性病管理、老年保健和妇幼保健服务等工作,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降低收费,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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