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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一)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服务。房管和国土部门要对房地产抵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凡手续齐备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二)坚持评估自愿的原则。根据《物权法》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的规定,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或经市场拍卖确认价值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抵押登记,不得要求对其评估。 六、大力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 (二十三)建立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全市农村改革发展,不断完善增加农村资金供给的信贷体制和融资机制,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支农实力。到2012年,初步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全市各乡镇业务的全覆盖。 (二十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地区增设营业网点,并在当年向当地增加投放贷款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新增网点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不具备设置网点的地区试办“流动银行”、“自助银行”,在乡镇政府或行政村办公楼内设立服务点,定时为农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二十五)大力扶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到2012年,四县都要成立一家以上村镇银行,各县区分别成立3家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由所在地财政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在乡镇设立的分支机构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助(期限3年)。 (二十六)切实加大财政性资金对直接服务“三农”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凡是涉农部分财政性、政策性资金,除省以上规定存在指定银行的专项资金外,必须全部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调拨资金和专项存储。主要包括:乡级粮食直补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新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教师代发工资、农村低保优扶对象资金、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 (二十七)逐步化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坚持分类、分批处置的原则,用3年时间逐步化解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帐。属于由政府承担的债务,政府每年从新增财力中拿出10%,列入年度预算逐年清偿该项债务;属于公益性的负债,可采取以优质土地资产置换或整体“打包”等方式予以解决,并对处置涉及的税费予以优惠;属于投资办企业的债务,实行股权转让回收投资清偿或随股权变更转移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自身化解因其他历史因素形成的呆坏帐,对完成当年化解任务的由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八)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根据时节、农户信用度和贷款用途的不同,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和延长期限。积极开发“农民消费贷款”、“农民创业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信贷品种。创新“三农”贷款担保方式,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权益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原则上均可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尝试农民林地、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方式;凡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集体用地使用证》、有地上定着物的农村小企业和承包经营户,都可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由人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就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贷款主体、贷款流程、债权实现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以便银行开展相关业务。 七、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二十九)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的优质企业进入我市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力争到2012年新增上市公司5家,培育拟上市企业10家。对拟上市企业的资格界定、申报程序、材料证明,金融办制订实施细则。 (三十)鼓励企业上市优惠政策继续按《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连政发〔2008〕104号)文件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拟上市企业的支持、服务工作,对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发改委、经信委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服务,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积极向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辅导,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的环评。建设、房管、财政、税务、工商、国资、商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协调推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