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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连云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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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一)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利润调整、产权变更而增加的税收和各项行政性收费进一步优惠。对拟上市企业因审计对以前年度帐务调整增加利润等原因而补交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或规范重组过程中,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费用全部免收。

  

  (三十二)加大拟上市企业奖励力度。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发行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20万元补贴;上市完成后按连政发〔2008〕104号文件继续给予奖励。

  

  八、积极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三十三)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人行、银监、经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质监、药监、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海关、法院、环保、卫生等部门公共基础信息的交换和整合,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到2012年建成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最大程度实现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分级共享,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征信体系。由经信委牵头制订实施意见,人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三十四)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主体,继续推进金融生态县建设,推进“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构建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人行、银监局、金融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探索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和办法。到2012年,我市确保成功创建金融生态城市,东海县和赣榆县建成金融生态示范县,灌云县和灌南县建成金融生态达标县。对创建效果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成功创建金融生态示范县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金融生态达标县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十五)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金融环境整治力度,优化金融生态,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清理整顿各类违法操作的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等,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严肃查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诈骗保险赔款、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十六)制定考核激励机制。制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增加信贷投放,拓展金融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对于新增贷款投放较多、贷款增长率较快、工业贷款增长较多、金融服务质量较高的金融机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奖励细则由金融办制订,人行、银监局配合。制定对各县区政府金融工作的考核机制,对重视地方金融产业发展、金融监管体系健全、金融市场秩序稳定、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县区进行奖励。考核办法由金融办制订。

  

  (三十七)完善信用担保支持体系。制订规范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制度环境和信用环境,完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商业银行与优级担保公司的合作。组建再担保公司,通过为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扩大各级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额度。具体实施意见由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制订。金融办负责再担保公司的组建工作。

  

  九、加强金融产业发展组织领导

  

  (三十八)建立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人行、银监局、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工商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苏银行、东方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保险业协会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金融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保持政银企沟通,协调解决金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十九)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确保各项金融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协调机构,强化县区金融办职能,配备4名以上专职金融工作人员,加强本地的金融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我市金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十)统筹设立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本意见中各类财政性补贴、奖励资金以及整合现有的企业上市、保险等财政专项资金组成。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各年度金融发展的目标和重点统筹安排。本意见中的奖励补助资金不包括省补资金,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负担,纳税级次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安排,纳税级次在县里的由县财政安排,纳税级次在区里的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安排。

  

  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牵头制订本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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