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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濮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濮政办[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濮政办〔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生猪屠宰行业技术管理等方面工作起步较晚,水平落后,覆盖生猪养殖、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存在较大隐患。为加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指导,严格准入门槛

  

  (一)商务、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逐一检查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不符合设置规划、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于原先审批存在的小型屠宰场点,在严格把握卫生、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前提下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要通过全面审核、严格执行规划和标准,建成符合行业规划和技术管理要求,确保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满足和引导市场消费需求的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销售体系。

  

  (二)商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按照相关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设备和工艺技术标准以及屠宰规模、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条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品牌战略,支持生猪屠宰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肉品安全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和跨区域销售,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市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监管,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二、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全程监管

  

  (一)财政部门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三)畜牧部门要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生猪养殖场健全完善生猪养殖档案,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

  

  (四)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场检查验收、宰前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生猪屠宰企业和生猪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生猪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生猪规模;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场到肉品出场全程信息。

  

  (五)卫生部门要监督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各类集体食堂,严格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进货记录、票据等相关信息,确保所使用的猪肉产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猪肉的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制度;监督肉品经营者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如实记录肉品来源和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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