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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宿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规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经济开发区内的闲置土地处置,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集中区土地清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81号)规定执行。

  

  (六)土地滞纳金。土地滞纳金是为切实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不受损失,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应缴纳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费用。土地滞纳金标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二、严肃纪律,严格征管,切实维护土地税费征管政策的权威性

  

  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为纳税主体垫缴、变相奖励和返还土地税费。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调纪律、严格征管,加大督查、维护权威。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之前(后)与开发企业签订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的招商协议,压低地价引进项目。

  

  (二)禁止对各类商品住宅与普通商业项目用地地价一事一议,严格执行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参考,经集体研究确定挂牌价格后公开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价格或采取变通的方式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对列入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大型宾馆、大型商业超市等功能型经营性项目,其奖励方案必须报经政府批准,报监察部门备案,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凭备案手续到财政部门结算。

  

  (三)禁止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地方性文件,在招商引资中禁止工业项目捆绑经营性用地,引进的工业企业需使用经营性用地的,一律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平等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地单位“借出”资金或以土地出让金等抵冲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外,再与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收入缴纳额度和进度协议。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数额和缴款时间收缴,其他缴款协议一律无效。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地建设经营性项目,对违法用地建设经营性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违法占地所建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将土地和地面资产整体评估后公开出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拆除并收回土地,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禁止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照缴款比例分割发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注销已发的证书。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保证土地税费政策的严肃执行

  

  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是政府公信力与执行力的具体体现,事关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全市土地利用秩序的稳定,全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执行土地税费征管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税费征管政策的权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地、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性,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制定有力措施,认真清查处理当地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土地税费征管工作中的跑、冒、滴、漏和违法违规现象。为了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建立市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国土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市政府分管国土管理工作副秘书长和市国土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召集人,负责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督查指导。各级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任务。全市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国土资源、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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