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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人社发[2010]2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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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材料,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审核后集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经审查合格后,申报高级的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省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市属职业学院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申报中级的材料,转送市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17、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2009年上网发布的表格(样式见http://www.sdrs.gov.cn的 “职称评审”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2004]6号)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增加、减少、修改表格和材料样式。各区县、各部门组织申报时,要提前做好人数统计,及时申请相应的序列号,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培训、推行及指导工作。中级和卫生副高级职称申报,继续使用《淄博市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和评审。

  

  四、严格评审组织程序,认真组织评委会评审

  

  18、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调整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0日,提出拟推荐参加评委会的执行委员候选名单,填写《淄博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19、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认真组织评审。

  

  20、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异议期公示通知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上进行公示。省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名单,按高评委办事机构通知,由主管部门反馈到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其主管部门形成异议期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其呈报部门形成异议期报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再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异议期公示情况,连同评委会纪要、评委会投票结果(含得票数)和评委会工作报告一并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对评审结果的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委会办事机构。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2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核准的评审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的部署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

  

  23、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全部纳入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24、认真及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信访事项。各级、各部门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上报。

  

  25、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人员的处罚力度。按照省纪检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职[1997]23号)要求,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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