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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接上页]


  坚持生态优先,注重监督实效。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明确政府、企业、公民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责任。按照分步实施目标,每年听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质询等方式,切实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实效。

  

  增强责任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市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提出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并作出相应决定、决议,推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通过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开展工作评议等形式,督促被任命干部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依法行政能力。

  

  提高工作水平,完善代表工作。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提高为代表服务的水平,认真督办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的表率作用,支持代表深入群众,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积极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议,夯实建设生态文明深厚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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