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宁统工[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依法做好全市工交、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落实统计法,夯实工业、能源统计规范化基础

  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此,各区县及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

  1、妥善保管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材料,是积极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好原始记录,不丢失、遗弃、损毁。

  2、健全统计台帐。统计台帐是统计调查对象根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资料的表册,即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汇总后的表册。由于各单位生产活动内容、组织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因此,企业统计台帐可视本单位实际情况而设置,也可依照本《通知》附件中的参考格式设置。各区县统计局要及时督促检查和指导基层健全统计台帐,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统计台帐的部门和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3、规范报送统计调查资料。各企业调查表完成后,须经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核、复核,并签署或者盖章后方能向上报送。

  4、建立各项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归档制度的目的,是明确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的责任;防止本单位的其他人员非法干预统计工作;防止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发生;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时,及时确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为此,各级统计机构和基层企业必须依法建立资料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各级统计机构和基层基础建设。

  四、执行统计法,旗帜鲜明地反对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为了保障统计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新统计法专门增设了监督检查一章,明确赋予并大大强化了各级统计局的监督检查权、处分建议权和行政处罚权。因此,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成为法律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区县统计局应当充分履行好这一职责,加强对依法统计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以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为重点,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旗帜鲜明地反对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特别是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执法犯法、参与弄虚作假的行为,更要下大力气严肃查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为确保检查达到预期目的,各区县在自行组织的检查前需拟定检查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检查的各项内容、时间、对象、方法和要点等要做详细规定,并报市局工交处。检查原则上要按照企业自查,区县检查(抽查)的程序组织开展。为避免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市局工交处将数据质量检查与统计监审、督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进行,检查内容以报表数据质量为重点,包括统计基础建设、方法制度贯彻执行,以及对基层统计部门及企业统计工作的检查、指导、考评等在内的依法统计情况。

  检查时坚决杜绝走马观花,敷衍了事。要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以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今年适时国家将组织全国性统计执法大检查,届时各区县和有关单位须认真做好迎查准备。

  附件:工业、能源统计台帐(参考格式)(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