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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6-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


  
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并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推荐、专家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跟踪扶持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创业成功。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主管部门。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创业培训补贴必须按培训后成功创业的比例支付。创业服务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提高创业服务的效率。

  

  第五条  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费用所需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应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保障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实施。

  

  第六条  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

  

第二章 创业培训


  第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承担失业人员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2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或市场营销方面的教学经验,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和资料;

  

  (三)有3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2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

  

  (四)有保证创业培训授课的场地、设施、设备;

  

  (五)有安排学员创业见习的条件;

  

  (六)能够对学员的创业过程提供后续指导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失业人员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凭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介绍信,凭介绍信到创业培训机构报名。

  

  创业培训机构对报名人员应根据siyb培训模式的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应动员其参加其他技能培训。

  

  第十条  创业培训原则上要采用siyb等培训模式,在教材体系和教学形式上严格按照siyb培训模式要求。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所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课程结束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学员拟定的创业计划书进行答辩。答辩合格的,由创业培训机构颁发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当为参加si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提供为期6个月的后续服务:

  

  (一)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服务档案,由专人负责填写、集中统一管理;

  

  (二)对筹备开办企业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提供开业前的指导、咨询服务。对需要创业见习的学员,培训机构应负责安排见习;

  

  (三)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电话或实地跟踪了解学员见习和创办、经营企业的情况,并做好跟踪记录。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办理,报名时应向创业培训机构预交30%的培训费,培训合格并在一年内成功创业的,可以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所预交的培训费。其余70%培训费由创业培训机构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

  

  前款所称成功创业是指失业人员办理了相关的经营证照或签订加盟协议书,并办理了灵活就业手续。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培训费标准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培训市场的实际平均水平确定。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助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创业培训合格率(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达到80%以上,且培训结业后3个月内当期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30%及以上的,按规定补助额给予全额培训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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