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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6-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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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信贷资金促进作用,完善创业项目推广与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联动机制,对确有可行项目的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和带动更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创业文化氛围。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与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合作,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形成社会化推动创业的合力。

  

  第二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支持创业者自发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或创业协会,加强创业交流,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针对失业人员的培训与就业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培训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追回相应补贴,相关责任人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培训机构认为应当得到补贴而未获得,或者认为补贴不足额的,可以自获得补贴或不予补贴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获得补贴或不予补贴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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