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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6-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由其单位移交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指深圳市户籍退休人员。

  

  第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移交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移交对象:

  

  (一)企业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含社区或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退休人员;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  移交条件:

  

  (一)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前,应当与退休人员签定《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企业按规定缴交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并取得缴费凭证。申请同级财政解决退管费的国有企业,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取得相关凭证;申请区财政解决退管费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街道劳保所统一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申报,取得相关凭证。

  

第三章 移交手续办理


  第六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别办理移交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已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到退休人员街道劳保所办理整体移交手续;

  

  (二)本办法实施后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在办理退休手续后3个月内由企业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三)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档案,由档案托管单位或其本人携档案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四)没有档案的退休人员,由其个人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登记手续;

  

  (五)中央、省驻深企业和市属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仍由主管部门保管,暂不移交。

  

  退休人员提交的档案材料应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劳保所按本规定核对后进行移交。

  

  第七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10人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召开劳保所、社区工作站、企业和退休人员交接见面会,办理移交手续;退休人员10人以下或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的移交,由街道劳保所与社区工作站直接登记交接。

  

第四章 移交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移交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三)《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力缴交退管费的企业还需提供同级财政承诺缴费的有关凭证。

  

  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二)户口本、身份证、劳动保障卡等材料。

  

  需要移交档案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名册》及退休人员填写的《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现已存放在社保机构的,在办理移交手续时,需提供《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存档回执》。

  

  第九条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前,应将其档案材料整理规范,装订成册,填写目录,加盖单位印章并加以密封。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不全的,企业应出具证明,说明所缺材料的名称和原因。

  

  社会申办人员应将申领退休养老待遇时社保机构密封好的档案原封移交;只有退休电子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退休人员,需提供个人信息,详细注明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和社区的名称,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加盖印章。

  

第五章 移交程序


  第十条  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向其注册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社会申办人员由个人向其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由区社保机构分类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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